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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掩埋場管理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故一般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掩埋場,於直轄市/省轄市由環保局營運管理,而於縣內之掩埋場則多由縣環保局委由掩埋場所在地之鄉鎮公所代為管理。

本署為輔導提昇全國掩埋場營運管理效能,自102年度起全面稽核營運中公有掩埋場,以三級檢查制度落實分層負責管理之職責,稽核及督導提昇掩埋場及轉運站管理運作效能,確保環境設施品質。

三級檢查制度執行單位及分工

三級檢查制度區分為垃圾處理設施管理單位、縣市環保局及環保署等三個層級單位:

(一) 第一級

為公有掩埋場與垃圾轉運站管理單位(委託代管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第一級自主檢查工作,定期每月自主檢查所管理的設施狀況及營運情形。

(二) 第二級

為縣市環保局,辦理轄內公有掩埋場與垃圾轉運站第二級查核工作,審核設施管理單位第一級檢查工作辦理情形及設施營運狀況。

(三) 第三級

為環保署,會同環保局及設施管理單位赴現場辦理第三級稽核工作,稽核垃圾處理設施營運狀況及缺失改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