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74年至91年推動「垃圾處理第一、二、三期垃圾計畫」,期間補助地方辦理衛生掩埋場之興建、擴建、改善工程,以妥善處理民生垃圾。於80年代「焚化為主、掩埋為輔」,以及92年「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全面推動「垃圾零廢棄」之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等政策,提倡將資源有效循環利用,逐步達成垃圾全回收、零廢棄之目標,並訂於96年以後,除偏遠地區外,生垃圾將不進掩埋場,如此大幅減少掩埋場垃圾進場數量,掩埋場逐步轉型作為焚化產生灰渣、不適燃廢棄物之最終處置處,以及配合焚化廠歲修、天然災害發生時應變處理主要一般廢棄物暫置之環保設施。
本署為輔導提昇全國掩埋場營運管理效能,自102年度開始由環境督察總隊全面稽核營運中掩埋場,並於103年度增加執行本署前補助地方垃圾轉運站三級檢查工作與抽查濱海(河)公有掩埋場貯存設施管理維護情形;以三級檢查制度落實分層負責管理之職責,稽核及督導提昇掩埋場及轉運站管理運作效能,維護環境設施品質;而針對濱海(河)公有掩埋場,由地方自行監控追蹤,本署不定期抽檢,共同做好監控工作。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故一般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掩埋場,於直轄市/省轄市由環保局營運管理,而於縣內之掩埋場則多由縣環保局委由掩埋場所在地之鄉鎮公所代為管理。
本署為輔導提昇全國掩埋場營運管理效能,自102年度起全面稽核營運中公有掩埋場,以三級檢查制度落實分層負責管理之職責,稽核及督導提昇掩埋場及轉運站管理運作效能,確保環境設施品質。